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关系,从而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债权债关系是我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与否,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非法定必需的程序。民间借贷公证一般指的是对民间借贷协议进行公证,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分民间借款协议公证和民间还款协议公证。
1.借款协议是指由出借人与借款人所订立的,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借给借款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借款人将同等数额的金钱归还出借人,并附加一定利息或不附利息的协议。还款协议是借款人取得出借人借给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后,为明确还款期限,还款担保等事宜所订立的协议。
2.民间借贷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作为公民的出借人与借用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借还款协议行为及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由出借人或借用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也可以由出借人借用人签订借贷协议的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如果借用人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参与签订协议的,公证管辖同上。如担保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担保书并申请公证的,由担保人户籍所在地或担保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民间借贷担保人可以起诉借款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享有对债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人提供反担保。
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